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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》明年3月1日起施行
《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》明年3月1日起施行
新改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內不得挖掘
每日甘肅網12月22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道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內不得挖掘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,城市道路不得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間開挖……12月21日,記者從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公告中獲悉,《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,此前的《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新《條例》對城市道路、橋梁、排水設施、照明設施等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、養護維修、使用保護等方面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。
城市道路不得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開挖
《條例》明確提出,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內不得挖掘;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;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,應當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。另外,城市道路不得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間開挖;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,應當按照修復次數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。
《條例》規定,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排水、供水、燃氣、熱力、供電、通信、消防等各類檢查井的井圈、井蓋、井箱,應當按照規定的平面位置和控制標高施工。檢查井井蓋、井箱應當在明顯位置標明使用性質和所有權人名稱。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各類檢查井的井圈、井蓋、井箱以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定期養護維修,出現沉降、丟失、損壞等情形影響車輛、行人安全的,應當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修復。
新改擴建市政設施應配建植草溝等海綿設施
《條例》規定,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市政設施應當與城市開發、道路建設、園林綠化統籌協調,因地制宜配套建設雨水滯滲、收集利用等削峰調蓄設施,增加下凹式綠地、植草溝、人工濕地、可滲透路面、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,以及透水性停車場和廣場等海綿設施。
另外,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城市道路、橋梁時,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緣石坡道、盲道等無障礙設施。盲道應當連續貫通,不得有電線桿、拉線、檢查井、樹木等障礙物,并與周邊公共交通停靠站、人行天橋、地下通道、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。
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文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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